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 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或 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 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 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礦場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 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三.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 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用電場所負責人 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 於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 並將檢驗結果作成紀錄於檢驗後五日內分送地方主管機關及所在地電業處所備查 如果是高壓用電客戶,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